(经济时评)法律红灯能否让“假破产”止步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新的破产法迟 迟没有在全国人大通过的背景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它试图从司法角度上有效制止当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这次新规定的第十二条明确,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 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 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新出台的法规加大了对直接 责任人破产法律责任的追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清算组可以对故意破坏企业财产的直接责任人提起 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还有一些法条对破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及刑事处分作出 了规定,并建议对其再行开办企业和担任公司领导职务进行限制。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抑制银行不良资产滋生、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改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新破产 法的制定都将产生重要影响。但是能否根除“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恐怕难以一蹴而就。有不少“ 假破产”案件是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支持下,为了逃避国家银行债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进行的, 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次出台的新规定虽然加强了上级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 是如果没有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相应配合,形成程序和实体上的一致性,如果政 府不能从企业彻底退出,管自己该管的事,让法院独立断案,如果企业不能建立现代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消除“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积弊,那么高法企业破产新规定的力度就将大打折 扣,甚至执行不下去。让“假破产”止步,不仅需要法律红灯,更需要“多管齐下”。

                         冀文海(摘 自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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