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福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从制度上突破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在深圳举行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座谈会”上表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诞生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他表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中国证监会一直非常关注,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
  范福春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变得越来越迫切。今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他说,尽管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做了很多工作,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由于受体制机制、法律环境、诚信意识等方方面面的制约,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方法。他表示,当前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制度上形成一定的突破。
  本次座谈会由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办。会议由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资本市场研究会副主席陈耀先主持。
  陈耀先表示,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务院《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为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主要体现为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是我国资本市场客观存在的现象,基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取得成本、流通性等方面的差异,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尽一致,在有些事项上甚至存在利益冲突。而在这场利益博弈中,流通股股东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国务院《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但解决问  题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以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陈耀先说,为全面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监管部门已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关系到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再融资等,除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社会公众股股份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为了方便和鼓励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并允许社会公众股股东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资本市场研究会主席刘鸿儒也出席了会议。他在致辞中说,鉴于相当多的公司在短期内难以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因此解决好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将能够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状况。
  但在制订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案时,对所有问题予以全面解决并达到理想境界,难度较大。应考虑分步解决,逐步推进。他认为,随着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队伍逐步壮大,制订解决方案的条件已经成熟。监管部门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对《指导意见》作了介绍。他说,证监会历任领导对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十分重视。尚福林主席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研究建立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有关制度,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现在,拟出台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和证监会领导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
  他指出,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的议事规则,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在表决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非流通股股东经常通过所谓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实际上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决议。因此,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显得迫切而必要。他介绍说,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公司治理层面,有效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其采用的机制是“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表决,两次统计”。杨华表示,中国证监会已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中采取了流通股股东表决的做法。当前应该将此做法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的《指导意见》,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程序及监督机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与会人员就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取得了共识。大家一致认为,建立这一机制,有利于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有利于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市场的诚信度。与会法律专家还认为,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机制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冲突,与《公司法》所倡导的股东平等原则是相一致的。同时,该制度与国际惯例,如欧盟的相关制度是接轨的。在相关制度方面,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当前推出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代表也认为,推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反映了市场的热切呼声,是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中“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切实可行的。
  陈耀先在作总结发言时说,座谈会开得非常成功。针对大家提出的一些建议,他希望制度设计者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表决事项的范围上取得一个平衡点,达到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决策、又能使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充分发挥效力的目的。
  参加座谈会的还有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局长罗更生、财经处处长余贤群,资本市场研究会副主席、证券时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武凤仪,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贾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童道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副总经理戴文华、张颖,上证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锋,银河证券总裁朱利,国信证券董事长胡关金,TCL公司董事长李东生,万科总经理郁亮,嘉实基金总经理赵学军以及南方基金总经理高良玉等20多位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工作者。

    证券时报(2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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