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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阁表示应赋予央行协调监管之权
(2004.7.0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剑阁昨日表示,无论金融监管机构与职能如何设立,应赋予央行相应的协调权力,同时要尽快建立央行、财政部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制度性的协调机制。
在2004年中国金融国际年会上,李剑阁说,虽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并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和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但我国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新局面,必然会出现监管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金融风险。而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不可置疑的天然职能:央行作为保持流动性的“最后贷款者”,有必要随时掌握金融体系的动态,并及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作出正确评估。如果不赋予央行相应的协调权力,其履行维持金融稳定的职能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他提出,央行和监管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危机方面,更需要一套事先约定的制度,并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以避免监管重复或者真空,以及政策上的矛盾和反复。
他还强调,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把监管职能与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职能分开。由于被监管的机构如银行、保险、证券不仅仅是国有企业,也有其他所有制企业,包括越来越多的外资和民营金融企业。因此,在适当的时候要把管理国有资产的任务交由专门的机构来承担。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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