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公司法、证券法修改应协调推进  

(2004.07.1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表示,目前进行的《公司法》修改应该与《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协调推进,甚至可以考虑将两个修改小组合并。 
    在昨日举行的“中国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与企业融资创新”论坛上,李曙光说,就目前情况及各方意见来看,《公司法》修改的面较为宽泛,涉及的条款可能会超过上百条。比如,公司设立门槛、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治理结构以及国有企业特殊待遇等,都有必要进行调整。他说,相信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会在诸多细节方面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对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将会有相应规定;可能会允许出现一人公司,等等。 
    修改《公司法》不能就事论事,应该与《证券法》的修改协调进行。李曙光强调,《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关系密切,两部法律必须存在一致的立法理念、紧密衔接的制度框架、协调配合的规则设计。为实现这种协调,可以考虑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部分放入《证券法》中,而将《证券法》中证券交易部分独立出来形成证券交易法。 
    他说,《公司法》的修改还应与三资企业法的修改相协调。三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该统一到《公司法》的整体框架中;应弱化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仅应存在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国企、民企、外企这三种企业的起跑线应一致、平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应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协调。另外,《公司法》的修改还应与新破产法的制定相协调,他说,《公司法》中对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等应与新破产法的规定相一致。

(中证网 尹涛 夏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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