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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4月证券市场
破解股权分置先行试点分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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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部 2005-04-8 |
制度变革突破在即---聚焦2005年4月的中国证券市场
编者按:
2005年能否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转折之年"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研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资本市场的论述和温家宝总理记者招待会讲话,我们可以发现,以制度建设为主的证券市场基础建设将成为贯穿证券市场改革的主线。进入4月份以来,来自市场各方面的信息显示,中国证券市场即将在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性建设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股权分置、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市公司质量和资金供求失衡等是长期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一旦在政策层面获得突破,持续低迷多年的资本市场必然迎来根本性转折。为此,就市场高度关注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性问题,本报记者兵分多路,进行调查采访,撰写了一组反映现实状况和专家预期的文章。采访结果显示,在上述这些重大问题上,各方人士已形成高度共识,并对根本性转折的到来充满了信心。
专家学者建议 用试点和分类解决办法破解股权分置
北京消息 (记者
卢晓平)尽快解决股权分置是资本市场转折的主要标志,在解决过程中,要先行试点和分类解决的思路,得到了各方人士的认可。记者就此采访了这方面问题专家华生和韩志国。
华生认为,股权分置讨论到现在,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从政府部门的多次表态看,今年应该是下决心解决的一年,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试点工作有望较快展开。
华生说,抓紧落实"国九条",从目前的情况看,只有股权分置问题没有动静,其他都有推进。因此,积极落实"国九条",就是要落实解决这个问题。
华生表示,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中国上市公司的千差万别,数量多,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然是先推出试点公司。
华生特别强调,现在用分类解决的办法作为主要程序和途径,是证券市场在去年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最大优势在于包容性大。重要的不是方案形式的争论,所有的方案都是要经过实践进行检验的。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关注两项工作:一是完善方案本身,要尽可能设想在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要考虑如果一旦分类解决在实践中遇到问题,进展不顺利,那么,该用何种方式和方案替代。毕竟,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韩志国认为,分类解决的关键是分散决策,这样的好处是把系统性风险转为个股风险;把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变成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博弈。
韩志国提醒,试点公司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寻找全流通的"小岗村",二是网络股中的"上海梅林"。前者的试点经验应能够被大多数公司满足,后者是试点推出要激发巨大的人气,使市场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向心力和辐射力。全流通试点应该给市场带来巨大上升空间,给投资者拓展巨大的收益空间,并在过程中传递出强烈的制度信号和政策信号,最终在牛市中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重塑股市制度本身。
给大股东占款行为定罪
在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消息面上占款之声仍然不绝于耳。为此,法律专家呼吁,应推进《刑法》的修改,加大定罪力度,尤其对大股东占款行为,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以此根除这一证券市场的"痼疾"。占款现象缘何屡禁不止
自粤金曼开始,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巨额担保,并最终掏空、拖跨上市公司的例子并不鲜见。目前已经退市的公司大多存在资金被严重占用的情况。为了制止这种行为,2003年9月,证监会和国资委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但在《通知》颁布之后,类似事件仍频频发生。缘何大股东们敢于"顶风作案"呢?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律师认为,这主要与《通知》性质有关。《通知》充其量是一个部门规章、一个行政文件,并非法律文件,与《证券法》、《公司法》相比,威慑力较差。同时,与《通知》中处罚条款的处罚力度较轻有关。《通知》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违反《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对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按什么赔率赔偿等,并未进行详细界定。这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困难很大,执行力不足,大股东占款违规的低成本令其有增无减。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也指出,我国直接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束缚大股东占款行为,且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此外,尚未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还难以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因此,大股东占款金额是越清越难清。可见,必须尽快完善法制环境,加大力度惩戒大股东占款行为。加大定罪力度杜绝占款
宣伟华律师向记者表示,若要从根本上杜绝大股东占款现象,必须在立法上加大对该行为的定罪力度,即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体现,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她说,目前,《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将这一问题考虑进去。草案第124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违反前两款规定,致使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修改草案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如何进行、如何操作已经有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极具操作性。此外,有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在去年下半年开始征求意见。可以说,对于占款问题的处理,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将相对成熟。一旦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加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相信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但在现行《刑法》中,对大股东占款问题仍然体现不足。宣律师称,尽管《刑法》对占用、盗窃他人财产的有关条款,已规定了对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这一罪名似乎难以涵盖大股东占款行为,其问题主要在于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特定情况,《刑法》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因此,也许可以定一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定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宣律师说,因为大股东只是一个虚拟主体,其本身不能作意思表示,而能作出"占款"意思表示的主体一定是企业的高管与有关自然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的自然人就是责任人。因此,必须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约束大股东占款行为。
对于在《刑法》中对大股东占款进行定罪的建议,严义明律师也表示赞同。他指出,要从根本上彻底遏制大股东吃"免费午餐"的现象,就必须将此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记者
王璐)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着力点 完善公司治理 推进优胜劣汰
中国证券市场"百病"缠身,重振股市从何破题呢?温家宝总理不久前已给出了答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从诸多建言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应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则是优胜劣汰,在吸引优质公司上市的同时,淘汰那些已经名存实亡的"垃圾股"。
完善内控制度
瑞银华宝一位资深人士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机构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一个黑幕重重随时处于引爆状态的上市公司,不可能被投资者看中,同样,一个充斥着大批"地雷"的证券市场,也不可能被投资者视为重要的投资选择。
而从近些年一系列上市公司引爆的"地雷"来看,问题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高管"监守自盗"。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则必须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与内控制度着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受大股东或上市公司高管严密控制,这是造成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从目前情况分析,解决上市公司治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二是完善董事职责,明确董事会及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职能与责任;三是完善内控制度,确立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规范;四是继续推进以分类表决、网上投票为代表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五是大力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为上述标准的具体落实创造法律依据与保障。
吸纳优质公司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中国证券市场充斥着一大批已经名存实亡的"垃圾股",而一些大型优质公司却迟迟未能跻身A股市场,上市公司结构的严重失衡已经造成A股市场投资价值日益萎缩。
成思危说,股市一定要有进有退,只进不退,市场是肯定好不了的。要下决心把"烂股"彻底清理掉,对于业绩太差的公司,要让它们摘牌退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缺乏值得投资的优质企业是不争的事实。一家在海外上市的中石油一年的净利润就可以与全部沪市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比肩,就已经凸显了A股市场的尴尬。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如何迅速改变现状,使中国证券市场具备大量吸纳蓝筹股的空间与能力,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综合市场各方人士的意见看,吸纳优质上市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调整市场准入规则。公司上市条件可以不一刀切,对于效益良好的大型公司,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则修订,可以考虑适当放宽三年连续盈利、辅导期限制等上市条件,使企业的融资节奏与发展步骤相匹配。
二、再融资标准与手段逐步市场化。虽然在海外IPO的成本较A股上市要高,但再融资成本低、灵活性强是海外证券市场的一大优势,也是吸引很多中资公司到海外上市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当一批中资公司的再融资额已经大大超过了IPO。目前国内证券市场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再融资的核心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现阶段可以考虑,在发行方式、发行标准等方面向蓝筹股做适当倾斜。
三、支持市场创新举措。对于利用换股合并、定向增发等创新模式实现上市公司大股东整体上市的情况,只要大股东资产质量优良,应给予鼓励。
四、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使优质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中得到真正符合其自身价值的表现。(记者 袁克成)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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