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有章可循
(2004.9.1)
证监会、央行共同制定并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现金、一年以内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等金融工具;
投资于同一公司短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净值的1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净值的5%,在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值的40%等。
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于昨日发布并正式施行,此举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多只“准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终于有章可循,货币市场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瓜熟蒂落。
《暂行规定》是由证监会和央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的。
《暂行规定》明确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金融工具。而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则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禁区。
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方面,《暂行规定》作出了严格界定:投资于同一公司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等。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大量投资于债券品种,《暂行规定》特别强调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暂行规定》强调,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费用。
《暂行规定》特别指出,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应当遵守央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央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暂行规定》由证监会、央行负责解释。
(中证网)
|